2008年10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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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ATM机上取了一次款后,银行卡里剩余的存款竟然就被人用复制卡提走了。这丢失的存款该由谁负责呢?龙泉法院判决——
银行全额返还储户存款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任正东

  今年1月26日,龙泉的小叶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城中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。3月23日晚,小叶在丽水一处ATM机上取款200元,这时卡里还有余额15324.66元。
  第二天,小叶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通知,说他的卡被人复制,卡中的钱被人取走了,让他马上报案。小叶一查询,发现卡里果然被人取走了15314元。当天,小叶报了案。民警告诉小叶,3月23日晚他取款的ATM机被人安装了复制器,他的银行卡被复制了,密码也被安装于ATM机上的摄像头拍走。而因银行的监控没有联网,银行没有及时发现这一切。
  与银行交涉无果后,小叶起诉到龙泉市法院,要求银行返还他存款15314元。
  审理中,银行方答辩称,小叶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,应先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。银行的ATM机安全保密方式和措施都符合标准,在储户取款的过程中尽到了风险防范的义务。储户自身未注意防护,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,应自己承担过错责任。
  龙泉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该院认为,被告银行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,原告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。被告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,存在过错,而原告对于泄露个人信息不存在过错,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此案中无须适用“先刑后民”的原则,因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,而不是个人的财产权。
  由此,龙泉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原告小叶15314元存款。
   
  小贴示:
  此类案件中针对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一直争议很大。通常有四种观点:一是认为储户在取款时没有保护好账号和密码,以致被盗刷,储户应该自行承担责任,这是银行常用的抗辩意见。第二种观点则认为,信用卡盗刷是银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所致,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,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,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。第三种观点是,储户应该承担主要责任,而银行对信用卡的真实性疏于审查,应该承担次要责任。最后一种观点是,被侵害的对象是银行,而不是储户,银行承担主要责任,储户泄露密码承担次要责任。第三、第四种观点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。